家庭可能是個給人無限溫暖的天堂,
也可能成為傷害一個人最深的人間地獄,
過去家醜不外揚的觀念已經被現在重視人權的觀念取代,
因此,縱使有血緣關係的家人,
若是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或精神上的侵害,都可以算是家庭暴力,
而被害者也應有姑息不能解決問的認知,
否則,良法美意仍無法使被害者受益。
以下是參考台中市社會局在網站上列出的家庭暴力種類
身體暴力:
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包括:鞭、毆、捏、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
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精神的不法侵害:
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包括:
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
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參考法律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