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品,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合法者 ,予以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 予註冊公告。
商標權期間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
商標權期間應於期滿前半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認為商標之註冊有違反規定者,可依法提起異議、評定或廢止申 請,以撤銷其註冊。
美國
採先使用主義,申請之依據有四種:徵信社
(1) 該商標已在美國使用;
(2) 申請人意圖在美國使用該商標;
(3) 國內已註冊之前案;及
(4) 優先權聲請。
保護期間為十年,在註冊後的第五和六年必須送交使用聲明(即 第8節宣誓書),在連續五年使用商標於商業用途後即在註冊後屆 滿第6年前,申請人可決定是否送交第15節宣誓書,專用年限屆 滿前如第10年、20年、30年可續辦延展。
日本
採申請主義,其商標權之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設定註冊之日起算,且可於商標專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大陸
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國際商品分類已取代了中國的分類,一個分類視為一件申請案,公告日起三個月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則會發出註冊證。保護期間自註冊日起十年,到期前六個月可提出延展。若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未在中國使用,任何人都可申請終止該註冊。
歐洲同盟
聯合商標法(CTMR)係自1994年3月15日正式實行,歐盟商標局 (OHIM)係於1996年4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案。
我國係自1998年8月1日起與歐盟商標局相互承認優先權。
迄2004年5月1日止,歐盟共計有25個會員國如右-奧地利、比利 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 、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共和國、愛沙尼 亞、塞普勒斯、拉脫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蘭、斯 洛維尼亞、斯洛伐克。
歐盟商標申請案經形式審查通過後,將公告三個月以供異議;公告期限內無人提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將准予註冊,並於繳納 領證費後核發證書。
歐盟商標之保護期限係自申請日起10年,得延展且每次10年。僅 需在其中一個使用,即可使歐盟商標註冊繼續生效;五年未使用 者,將會被撤銷。
新聞謹記!!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27日專電)南韓和中國政府於26日在北京簽署「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加強了保護商標領域主要焦點和營業機密及惡意性商標等不公平競爭問題上的合作。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指出,南韓特許廳長高廷植和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26日下午在北京會談後簽署「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
「戰略合作諒解備忘錄」中,雙方計劃加強推進在保護商標領域主要焦點和營業機密及惡意性商標等不公平競爭問題上的合作;強化審查商標、提出異議和糾紛方面的教育訓練;交換組建知識產權資庫方面的資訊;共同應對國際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深化商標權教育和提高大眾意識活動方面的交流等。
為了落實此項合作備忘錄,韓中決定指定相互聯繫部處,制定年度實行計劃,每年輪流在兩國舉行年度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