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
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偵辦偽造文書案件,通常皆以此作為基礎,惟其適用,極易滋生誤解,其緣由在對偽造文書罪之定義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未能瞭解所致。
文書之特質如下:
文書乃表示意思之方式:文書既在表明一定之意思必以一定之方法表示之。通常不外以文字、象形、符號等三種方式為之。 徵信社
文書須有相當之持久性,故必須將其內容記載於體物上:若以水將文自書寫於竹木之上,隨時可以消失於無形者,自不得謂為文書。
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
偽造文書罪採有形偽造與實質主義: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有二種,即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係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方謂之偽造。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不實,亦不得謂之偽造;而無形偽造為凡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亦謂之偽造。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此點非常重要,一般偵辦案件常對「 是否足生損害之虞」,判斷錯誤,故偵辦偽造文書罪應該特別注意此特質。
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
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新聞謹記!!
〔記者吳俊鋒/南縣報導〕台南縣永康市發生罕見的駕訓班涉嫌偽造簽到紀錄案,讓原本缺席過多的學員,補足上課時數獲准考照,監理站發現前後字跡不符,報請台南縣警方調查,施姓負責人坦承確有冒名情事,警方依偽造文書罪嫌將他函送。
涉嫌簽名造假的是永康市成功駕訓班,警方指出,被查獲課程為去年12月4日到今年元月7日的第133B期,共19位學員,台南監理站發現,這些人在道路駕駛時的簽名,竟與平常上課紀錄卡的字跡有出入,遂展開追查。
警方陸續傳喚施姓負責人及多位學員;學員們應訊時則供稱,當時因為公司上班或學校上課無法出席,但後來都有補課,施姓負責人則坦承幫學員代簽,雖然學員無法出席,但駕駛訓練紀錄卡上卻還是出現簽名。
警方調查,該駕訓班每期學費7千6百元,由於上課時間為5個禮拜,缺課時數不得達到3分之1,否則學員無法應考,駕訓班就在紀錄卡上代簽,企圖蒙混過關;以往發生過槍手代考駕照的案件,槍手代簽的例子,倒是首次遇到。
台南監理站站長黃致遠表示,由於以往並未發現由他人代簽上課紀錄案例,將待法院判刑確定後,再由法規相關單位研議,以免侵害民眾權益。
黃致遠說,根據駕駛人考驗作業規定,想要報考汽車駕照,需具有35小時道路駕駛及學科教育證明,才准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