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 十大條件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
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是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獲,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新聞謹記!!
第三次江陳會落幕,簽署了兩岸司法互助以及打擊犯罪的相關協議,不過立委擔憂,一旦台灣認可了大陸的民事裁判和仲裁判斷,將影響台灣人的權益。對此,陸委會和司法院在7日立法院內政、司法等聯席委員會上都強調,大陸的司法判決只要跨到台灣的司法領域,就必須經過台灣的法律認可才會生效。
兩岸簽署共同打擊犯罪以及司法互助的協議,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和國民黨立委楊麗環都相當擔憂,一旦台灣承認了中國的民事裁判,將大大影響台灣人的權益。他們舉例,如果台灣男人在大陸住了好幾年,向大陸法院提出要和台灣元配離婚的訴訟,並獲得大陸法院同意,這樣算不算有效力?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劉令祺表示,這還要台灣法院認可才有用。劉令祺說:『(原音)(黃淑英:他判決他離婚,這個協議通過以後,互相承認,我們要去執行喔?)還要法院裁定認可,法院如果認為他的裁判違反公序良俗,就不認可,就沒有啦。』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協議中規定,在不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下,認可對方民事裁判和仲裁判斷,這和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一樣;他並強調,大陸的司法判決只要跨到台灣的司法領域,就必須經過中華民國法律認可才會生效。劉德勳說:『(原音)我們之所以要訂一個認可機制,他們可能有他的既判例,但是跨境到我們中華民國,就要依照我們中華民國法律,由我們的法院認可他,他才可能把他的效力延伸到台灣來,這是對我們台灣人民權益上的保障機制。』徵信社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也表示,台灣的法院必須依照台灣的法律基礎保障台灣人民的權益,民眾要信賴台灣法院的獨立審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