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徵信社
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上述之定義有些過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
在193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中科院智權通報49期)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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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萍英長沙12日電)第5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今天提出共同建議,呼籲加強兩岸文化交流,深化文化產業合作,同時尋求協商簽訂文化教育交流協議,並儘快實現新聞媒體互設常駐機構。
第5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今天在湖南長沙閉幕。這項為期兩天的論壇共有來自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學者專家與官員500多人出席。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發表演講,民進黨大老前農委會主委范振宗與民進黨前中常委許榮淑也專程前來參加。
會議認為,兩岸關係出現歷史性機遇,步入和平發展的正軌,符合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與期待。在進一步發展密切兩岸經貿關係的同時,積極加強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合作,對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具有重要的深遠意義。
與會人士經過兩天討論,提出共同建議:
1、加強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共同傳承和弘揚中華文化。重點項目包括加強兩岸在文化古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建立維護文化資產溝通合作平台。
另一方面,鼓勵兩岸各地有關機關加強文化交流,輪流舉辦或相互參加各種主題的文化節、藝術節等大型文化交流活動,並協助台灣文藝團體參加上海世博會展演。
此外,兩岸使用的漢字屬於同一系統,客觀認識漢字在兩岸使用的歷史和現狀,求同存異,逐步縮小差異,使兩岸民眾在學習和使用方面更為便利,同時鼓勵兩岸合作編纂中華語文工具書。
2、深化兩岸文化產業合作,增強兩岸文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重點項目包括共同推動制定兩岸文化產業標準,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建立溝通合作平台,優化兩岸文化產業發展條件。
再者,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合作,兩岸合辦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推動成立促進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合作的權責單位;在兩岸電視劇合拍、影視劇及電視節目的市場准入、影視演職人員交流等方面積極探討擴大交流合作。同時,建立兩岸出版交流機制,共同開拓海外華文出版市場。
3、促進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提升兩岸教育品質。重點項目包括推動兩岸院校建立學分轉換承認及累積機制;兩岸互認學歷有利於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鼓勵兩岸學生互至對岸學習,並為此創造良好條件。
4、共同探討協商簽訂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協議,建立兩岸文化教育合作機制。
5、加強兩岸新聞交流:促進儘快實現兩岸新聞媒體互設常駐機構,鼓勵兩岸新聞界加強交流合作。
6、支持台資企業在大陸發展壯大,推動兩岸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產業領域的合作。重點項目包括支持台資企業積極因應全球金融環境劇烈變動,進一步運用大陸實施中部崛起等區域發展戰略和擴大內需市場的有利時機,加快轉型升級和產業轉移步伐。
此外,論壇也呼籲加強兩岸節能環保、新能源產業技術研發、產品應用、市場推廣、雙向投資等方面的合作;同時促進兩岸共同研究及合作因應氣候變化,針對環保議題,建立溝通機制。